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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慈善总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2025-04-28 16:06

海南省慈善总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2024318日会长办公会通过)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海南省慈善总会(以下简称总会)固定资产管理,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资产流失,提高固定资产购置和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能独立使用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纳入固定资产管理范畴。低值易耗品是指单位价值较低、容易损耗、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各种工器具以及办公用品等。低值易耗品的购买、验收、进出库、保管等,必须科学管理,合理控制。在保证工作需要的前提下,应尽量减少低值易耗品的库存和消耗。

第三条  固定资产预算及购置计划既要根据实际需要,又要注意节约,要根据各类资产的配备情况及使用标准合理配置,充分利用现有固定资产,防止闲置浪费。

第四条  固定资产的取得包括购置、建造、接受捐赠、调拨转入、盘盈等。固定资产统一由办公室购置及处置。

第五条  固定资产的分类及折旧

(一)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折旧年限20年,残值率5%;

(二)交通工具,折旧年限10年,残值率5%;

(三)办公电子通讯设备,折旧年限3年,残值率5%;

(四)办公家具,折旧年限5年,残值率5%;

(五)其他类,折旧年限3年,残值率5%。

第六条  固定资产管理及核算

(一)实行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固定资产管理员、固定资产使用人三级管理模式;

(二)办公室、财务资产部是固定资产的管理部门。办公室负责固定资产的购置、调配和维护等日常管理工作,财务资产部负责设立固定资产明细账进行登记、核算管理。办公室和财务资产部应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做到账证、账账、账实相符;

(三)办公室应设置一名总会固定资产管理员,负责总会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以掌握固定资产在各使用部门的分布情况。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其工作调动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四)财务资产部应建立固定资产总账和明细账,负责固定资产增加、减少、调拨和折旧等核算工作。各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应每年对账一次;

(五)专人使用的固定资产由使用人负责,各部门公共使用的固定资产由各部门负责人进行登记、清点。总会公共使用的固定资产由总会固定资产管理员负责。

第七条  固定资产验收、处置、调拨手续

(一)固定资产管理员应协同相关部门办理固定资产验收、处置、调拨手续;

(二)固定资产取得后,开具验收单并及时入库;

(三)固定资产处置时,开具处置单并及时清库;

(四)固定资产在内部单位调拨,应开具调拨单并及时办理有关手续;

(五)各类单据要素和有关人员的签章要齐全。

第八条  固定资产赔偿

(一)各部门、固定资产管理员、固定资产使用人应加强固定资产保管和维护,保证资产的安全、完整;

(二)对损坏、丢失固定资产的要分清责任,除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外,都应由过失人进行赔偿。对恶意或故意损坏、丢失固定资产的,应按固定资产原值与公允价值孰高原则全额赔偿损失;对无意或非差错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应按固定资产净值的50%赔偿,赔偿按审批程序报批,经批准可酌情减免。

第九条  固定资产清查和管理

(一)总会固定资产每年至少清查一次,若无特殊情况,由资产管理员和财务在年终时共同组织进行;

(二)清查结果盘亏的,应查明原因,明确责任,按总会审批程序报批,属个人责任的按相关规定赔偿;清查结果盘盈的,按总会审批程序报批后处理。

第十条  相关责任人要认真履行好工作职责,履职情况将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会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原《海南省慈善总会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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