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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念《慈善法》实施五周年 促进慈善事业大发展”座谈会在京举行

【信息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2021-09-14

阅读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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座谈会现场图 主办方供图 

  中国社会科学网讯(记者吴屹桉)9月5日,中国社会保障学会慈善分会在北京召开“纪念《慈善法》实施五周年 促进慈善事业大发展”座谈会,中国社会保障学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郑功成主持会议。中国社会保障学会慈善分会顾问、南都基金会名誉理事长徐永光,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理事长于建伟,中国慈善联合会常务副秘书长刘佑平以及来自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师范大学、清华大学、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浙江工业大学、中华慈善总会、中国基金会发展论坛等高校和相关机构的专家学者代表20余人出席会议并发言。

  深入探讨慈善事业发展之路 

  在第六个中华慈善日到来之际,以专题座谈会的形式,邀请相关的各方面专家学者一起纪念《慈善法》实施五周年并探讨共同富裕进程中的慈善事业发展之路,具有特别意义。郑功成认为,《慈善法》实施五年来,极大地提升了公众的慈善意识,促进了慈善法治的进步,特别是互联网慈善和社区慈善的蓬勃发展,表明我国慈善事业已从少数人关注走向了大众化,人心向善和人人行善的社会氛围正在加快形成。但慈善事业总体上还处于滞后状态,发展理念不清晰、法制环境欠完善、政策支持力度不够、资源动员能力不足是现实写照。因此,在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和第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中,特别需要进一步提升对慈善事业的认识高度和重视程度,加快完善有利于慈善事业发展的法制政策体系,加大财税支持力度和精神褒奖力度,以使这项有益于国、有助于民的社会事业能够得到大发展。他强调,我国的慈善事业必定是有中国特色的慈善事业,必定要服从国家发展全局和共同富裕大局,应当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创新我国的慈善机制和治理体系,使之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保障体系的有益且重要的组成部分,并在促进共同富裕的历史进程中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徐永光指出,在当前将三次分配作为共同富裕的基础性制度安排的背景下,《慈善法》应当在慈善组织、慈善捐赠等相关方面有所呼应。他还指出,《慈善法》规定慈善组织享受税收优惠的条款尚未得到落实,目前慈善资产的投资与增值按照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纳税的做法导致地方基金会发展呈现微型化特征。他表示,《慈善法》规定慈善资产的保值增值要遵循“合法性、安全性、有效性”的原则,但安全性与合法性高度重合,建议将基金投资、保值增值的基本要求修改为“安全性、流动性、有效性”,且以积极的态度进行倡导。

  为《慈善法》的修订完善建言献策 

  于建伟指出,《慈善法》立法做到了民主立法和开放立法,实施成效有目共睹,但在有效应对疫情、促进措施落实、组织发展、监管体系和互联网慈善的挑战五个方面仍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他建议,《慈善法》修改应基于以下四个方面的共识:一是如何看待《慈善法》。《慈善法》是一部良法、善法和慈善事业的促进法,但自身还存在一定的不足。二是明确修改法律调整范围。《慈善法》与其他法律关系需要进一步明确,不属于《慈善法》调整范围内的不应由其进行调整,《慈善法》可以调整的内容不应单列章节。三是聚焦主要问题,如考虑在总则中增加政府主导的慈善信息发布制度、进一步完善慈善组织的认定与退出制度。四是进一步完善慈善信托制度,完善制度设计的不足以促进中国慈善信托制度发展,深入研究并明确慈善信托制度与慈善捐赠、慈善组织之间的联系与区别。

  刘佑平针对《慈善法》修订提出四点建议:一是要将慈善的存量和增量做大,关注信托、股权、不动产等;二是要保护慈善组织的财产权、自治权等权益不受侵害;三是做好受托人教育;四是不仅要对公众进行普法,还应对各行政部门进行普法。他表示,《慈善法》中进行规制的行业组织实际发展缓慢的问题需要重视并加以解决。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杨立雄指出,《慈善法》修订的必要性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中国的社会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财富快速积累的同时,中等收入群体的扩面较为困难,中低收入群体的贫困形态发生转变,慈善应在橄榄型社会结构的构建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二是中国慈善形式发生了很大变化。网络捐赠的快速发展使公益与私益的边界在快速模糊化,包括水滴筹、轻松筹等具有很强私益性的慈善事业在快速扩张,在社会上引起很大反响、给贫困家庭带来资源的同时,也产生了一些新问题。三是中国政策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共同富裕与第三次分配有着密切关系,应当对第三次分配的形式进行适度讨论。在共同富裕背景下如何发挥慈善的作用、让富人在捐赠的同时有安全感,也是《慈善法》修订过程中应当考虑的问题。

  《慈善法》具有开放性和规范性,但许多法律条文尚未得到有效落实,相关限制也没有得到放宽,这源于政社关系及其角色定位存在偏差。北京师范大学教授刘培峰认为,《慈善法》最初的设计目标是要推动慈善组织自治,而后实现行业自治,但实际操作过程中,大量行业规则没有发挥作用。他还指出,目前慈善募捐备案要求过严,在章程之外的募捐应当事先备案,但在章程之内的募捐可以采用报告的方式。他建议,与《慈善法》配套的相关条例应尽快出台,民办非企业单位、部分社团的免税资格问题应当尽快得到解决。在公共政策方面,去污名化、认可社会组织的作用就是最大的慈善事业促进措施。他强调,慈善事业是第三次分配的重要内容,但第三次分配不能完全依靠慈善事业,慈善事业也不完全是第三次分配。他表示,善待慈善组织、创造宽松的政策环境是《慈善法》修法工作的重点,未来需要进一步推进相关工作。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教授杨思斌指出,去年《慈善法》执法检查暴露出的问题可以归纳为立法宗旨未能完全实现、立法意图未能充分完成、立法预期未能圆满完成。他还指出,目前存在的慈善组织权利和义务不匹配问题主要表现为慈善组织的权利保障不足但义务较重、立法技术上存量认定与增量登记有缺陷、授权性立法没有完成。他针对《慈善法》修改提出六点建议:一是将慈善组织权益保障作为重要原则贯穿于修法的始终;二是建构慈善法人制度以提高慈善法人含金量;三是完善慈善组织的登记与认定制度;四是完善资产组织内部治理的规则;五是支持、鼓励具有慈善性质的社区社会组织的发展;六是进一步落实有关行业组织的条款。

  北京师范大学教授谢琼指出,将慈善服务写入《慈善法》是基于三点基本判断:一是慈善不止是捐钱捐物,慈善的最后一公里必定是服务的递送。未来更多的需求可能会集中在服务保障,有必要在《慈善法》中增加慈善服务的内容。同时借着《慈善法》修订的契机,支持和促进服务型慈善组织的发展,规范慈善服务行为。二是慈善服务要落实到受益对象,主要在社区内完成。慈善事业要发展,慈善组织就要有阵地,而这个阵地就是社区,社区也是慈善事业在社会治理中能够发挥作用的抓手。三是社区慈善是一种形态,应当在与慈善形态相关的各个章节、法条中有所体现,慈善活动形态、开展活动的主体的义务与责任等内容都应当在《慈善法》相关章节、法条中进行规定。

  浙江工业大学教授吕鑫指出,《慈善法》修订应针对四个问题做出回应:一是慈善组织的数量非常少。由于相关权益保障不足,社会组织成为慈善组织的积极性不高,核心问题在于慈善组织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待进一步增强,要思考如何解决资格认定、登记和资格获得分离的问题。二是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使用透明度不够,主要表现为慈善组织拿到公开募捐资格之后的使用缺乏有效监管、使用的公开机制不完善。三是慈善事业监管如何解决监管不足与监管过度并存的问题。慈善事业监管不足与监管过度并存问题的关键在于现有监管制度中,基层民政部门缺乏专人管理,民政部门应思考如何完善慈善监管部门间的协调机制与内部监管机制的建设、整合。四是如何进一步完善对慈善活动的监管。慈善活动逐渐由线下转到线上,监管也应借助建立统一线上平台等方式以实现两者同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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