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8-30 00:0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海南省慈善总会,英文译名为HAINAN CHARITY FEDERATION,缩写HNCF。
第二条 本会性质:由热心慈善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企事业单位、慈善组织和有关团体自愿组成的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依法注册登记的公益性社团法人。
第三条 本会宗旨: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帮助困难群体和个人,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多种形式的慈善活动,促进社会事业发展。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五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为海南省民政厅,接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地址: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龙昆北路31号办公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工作方针是:动员社会力量,以社会救助和慈善服务为重点,积极开展慈善活动,服务民生。主要业务范围是︰
(一)筹募款物。
1. 接受境内外各种机构、企业和个人的捐赠;
2. 发动和组织各类慈善募捐活动;
3. 建立发展基金、项目基金、冠名基金以及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基金﹔
4. 接受其他合法方式的款物。
(二)赈灾救助。协助或受政府委托开展救灾赈济工作;接收、分配、调拨、发放境内外通过本会捐赠的赈灾款物;抚慰救灾勇士。
(三)扶老助幼。积极参与社会养老服务和扶助儿童等慈善公益事业。
(四)恤病助医助残。为贫困患者、残疾人提供医疗救助;为基层医疗卫生和社会福利机构兴办慈善医疗事业提供多种形式的帮助。
(五)支教助学。组织社会各界对教育事业的捐赠,开展以学校和困难学生为重点的援助活动。
(六)公益援助。参加和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社会福利、公共设施建设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援助活动。
(七)交流与合作。开展同国内外及港澳台地区的慈善机构和有关部门、团体及个人的交流与合作,为在本省兴办慈善事业的海外人士和机构提供服务,帮助他们策划和实施在本省的慈善救助项目。
(八)指导和培训。对本会单位会员的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对相关慈善工作人员进行专业培训,促进全省慈善事业发展。
(九)宣传和研究。组织慈善宣传和开展慈善理论研究,尤其是研究和借鉴国内外有关社会慈善事业的理论、方法、经验,探索具有海南自由贸易港和中国特色的慈善事业发展道路。
(十)兴办公益实体。兴办与本会宗旨、业务相关的实体和非营利机构,筹措慈善资金。
(十一)咨询服务。反映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为政府制定有关慈善方针、政策等工作提供咨询和服务。
(十二)慈善信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开展慈善信托服务。
(十三)志愿服务。组建慈善事业志愿者队伍,组织开展医疗康复、教育培训、文艺宣传等志愿服务。
(十四)其他业务。开展其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和本会宗旨的业务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条件:
(一)单位会员:凡热心社会慈善公益事业并承认本会章程的企事业单位和有关社会组织,以及从事慈善服务的机构,经书面申请并获批准,即为本会单位会员。
(二)个人会员:凡热心社会慈善公益事业并承认本会章程的各界人士,经本人书面申请并获批准,即为本会个人会员。
在本会创始期间取得创始人资格者或在本会创建期间做出较大贡献,为本会发展基金捐款的单位和个人,为本会创始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常务理事会授权总会相关部门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优先获得本会出版的书刊、资料和信息;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告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无正当理由一年不缴纳会费或长期不参加本会活动或不为本会工作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如有违法乱纪行为或者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四)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七)决定名誉、荣誉职务的设立;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一般情况下每5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民政厅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四)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聘请名誉会长;
(五)决定副秘书长的任免事宜;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直属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年召开一至两次,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可采用视频、通讯等形式召开会议,但进行改选换届的会议除外。
第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须形成会议记录。作出决议的,应当形成会议纪要,并由主持理事会的会长或召集人签署。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作为理事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本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审查各项议案和报告;
(三)筹备召开理事会;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至两次,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可采用视频、通讯形式召开会议,但进行改选换届的会议除外。
第二十二条 本会实行会长负责制。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实行会长办公会制度。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专家志愿团首席代表、省委批准兼职的副秘书长组成。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或会长委托的副会长主持。职权是:
(一)制定本会工作制度;
(二)讨论和决定提请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定的重要事项;
(三)研究日常工作中需要集体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荣誉会长、荣誉副会长、荣誉理事。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实行聘任制,聘任期五年,会员大会提前或延期举行,任期相应改变,可连聘、连任。在创始期间获得荣誉职务的荣誉会长、荣誉副会长、荣誉理事为本会永久荣誉职务。
第二十四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热心慈善事业,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领导能力;
(三)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理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爱国爱党爱乡,在社会上有良好形象;
(二)具有爱心,热衷慈善事业。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如遇特殊情况或因工作变动,经理事会批准,可以劝离或辞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为会长或副会长或秘书长或会长指定的总会其他人员。
(一)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应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
不是会长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须经会长批准或同意;
(二)不是会长的法定代表人实行任期制,具体规定由会长办公会另行制定;
(三)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主持总会全面工作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可委托副会长行使以上职权。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在会长的领导下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工作;
(二)提名副秘书长人选,交由理事会决定;
(三)受本会会长委托签署有关文件;
(四)完成会长交办的其他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本会利益关联,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时应当回避;本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本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监事会,人数3至5人且为单数。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连任不超过两届。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以上的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二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的权利和义务。
(一)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并应当向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三)检查本会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或购买服务的收入;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经费的使用支出范围:
(一)本会宗旨规定的各项慈善救助支出;
(二)资助各类慈善和公益事业和兴办有利于慈善事业发展的实体;
(三)开展慈善活动的经费;
(四)本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保险及办公经费;
(五)奖励对慈善事业的重大贡献者及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费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管理经费来源于发展基金增值部分、会费、管理经费专项捐赠、政府资助、捐赠款利息、兴办实体的收入等。按国家有关规定,从捐赠款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管理费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严格执行会计法,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和本会规定的资产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党建工作
第四十一条 本会按照党章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规定,本着应建尽建的原则,加大党组织组建力度。
第四十二条 本会党组织负责人应参加或列席理事会会议。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四十三条 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四十四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
第七章 项目管理
第四十五条 本会应当合理设计慈善项目,且符合本会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率。
第四十六条 本会建立健全慈善项目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对慈善项目的立项、审查、执行、控制、评估、反馈等环节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制度;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第四十七条 本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慈善受益人。
第四十八条 本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应当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且同意的人数应超过半数。
第四十九条 特大突发事件、特大自然灾害资金支出可由会长办公会议决定,事后提请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确认。
第五十条 定向捐助项目资金需按照协议执行。
第五十一条 项目资金的使用要严格遵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捐赠协议专款专用。慈善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要自觉接受监事会、审计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八章 信息公开和档案管理
第五十二条 本会建立信息公开制度,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十三条 本会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提供的统一信息平台和自有媒体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
(一)本会的基本信息;
(二)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工作报告;
(三)公开募捐情况;
(四)慈善项目实施情况;
(五)慈善信托有关情况;
(六)法律法规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五十四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本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第五十五条 本会加强慈善项目等档案管理,保存慈善项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项目的建档归档工作。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需要注销,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海南省民政厅审查同意;本会终止前,须在海南省民政厅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经海南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本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转给宗旨相同或相似的慈善组织﹔章程未规定的,由民政部门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经2023年8月30日海南省慈善总会第三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海南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海南省慈善总会。
第七章 项目管理
第四十五条 本会应当合理设计慈善项目,且符合本会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率。
第四十六条 本会建立健全慈善项目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对慈善项目的立项、审查、执行、控制、评估、反馈等环节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制度;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第四十七条 本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慈善受益人。
第四十八条 本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应当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且同意的人数应超过半数。
第四十九条 特大突发事件、特大自然灾害资金支出可由会长办公会议决定,事后提请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确认。
第五十条 定向捐助项目资金需按照协议执行。
第五十一条 项目资金的使用要严格遵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捐赠协议专款专用。慈善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要自觉接受监事会、审计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八章 信息公开和档案管理
第五十二条 本会建立信息公开制度,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十三条 本会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提供的统一信息平台和自有媒体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
(一)本会的基本信息;
(二)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工作报告;
(三)公开募捐情况;
(四)慈善项目实施情况;
(五)慈善信托有关情况;
(六)法律法规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五十四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本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第五十五条 本会加强慈善项目等档案管理,保存慈善项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项目的建档归档工作。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需要注销,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海南省民政厅审查同意;本会终止前,须在海南省民政厅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经海南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本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转给宗旨相同或相似的慈善组织﹔章程未规定的,由民政部门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经2023年8月30日海南省慈善总会第三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海南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海南省慈善总会。